为什么卖淫

一、世界各国对卖淫嫖娼的规定

“夫妻生活”是夫妻生活的重要组成部分,和谐的性生活不仅仅是夫妻生理的需要,而且有利于促进夫妻感情、家庭和睦幸福、社会稳定。如今的年轻人所承受压力相对都比较大,所以适当的放松是非常关键的,在男女享受鱼水之欢的时候就能感觉到彻底的放松,更加愉快。“夫妻”生活的好处1、有效减肥:30分钟的性.爱就可以燃烧200卡路里,能让人轻轻松松地减去多余脂肪,保持苗条、诱人的好身材。2、保护男性心脏:男性每周过3次性.生活,可以将心脏病的发病风险降低一半。这项研究还表明,有规律的性.爱能减少一半的男性中风。3、有助睡眠:爱抚和性.爱都能释放促进睡眠的内啡肽,让夫妻们在一番嬉戏后,迅速进入甜美的梦乡。4、缓解疼痛:性.爱应该是没有痛苦、全是收获的事。在酣畅淋漓的高潮之后,脑垂体会分泌内啡肽,有助于减轻身体疼痛,关节疼痛与月经疼痛也都能缓解。5、月经规律:女性如果一周至少过一次性.生活,月经周期会更加规律。性.爱还有助于降低全身的胆固醇水平,并促进不良胆固醇向良性转化。6、放松:性.爱可以有效抑制焦躁情绪,因为情侣之间缓慢、轻柔的爱抚,可以让人平静下来,忘却忧愁。7、缓解压力:遇到烦心事,与其大叫大喊,还不如通过性.爱来释放。美国很多心理学家都将美满的性,视为摆脱压力的最好方法之一。夫妻生活“完事”后,男人别马上做这7件事,女人也要提醒一下!和谐的夫妻生活,能够提高家庭幸福指数,也能这样两个人释放压力还有助于提高人的情绪,更有助于守护健康,但是在夫妻生活刚刚完事的时候,有些事情坚决不能做,男性朋友一定要重视,女性也要适当提醒一下。【1】马上去排尿性生活后男性不能立马排尿,主要是因为在性交过程中,男性的精液会积攒在后尿道的前列腺部位,对前列腺产生压迫,造成前列腺体积增大,从而出现充血甚至水肿等情况。如果在性生活后立即进行排尿,此时前列腺的充血和水肿尚未完全恢复,则可因为后尿道狭窄而出现尿等待、尿无力等排尿困难症状。此外,在性生活刚结束时,因尿道和前列腺的压力还没有完全降下来,此时排尿常常会导致尿液的反流,长此以往,还容易导致前列腺炎的发生。所以,建议男性在性生活后,应尽量先休息一下,再进行排尿。【2】马上喝冷饮同房后男生不建议喝凉水,因为在同房时身体能量会被大量消耗,胃肠道血液供应减少,此时候喝凉水会导致胃肠道在突然遇冷的情况下受到刺激,可能引发胃肠道不适症状,还可能导致汗腺血管受冷关闭。男女同房过程中,人体处于兴奋状态,全身血液循环加速,会使胃肠道的血管处于扩张状态,导致胃肠黏膜充血,同房后男生喝凉水就会使胃肠黏膜突然遇冷而受到刺激,轻者可出现腹胀、腹冷等胃肠道不适,重者可能会出现腹部绞痛、恶心等症状。此外,在同房过程中,周身皮肤血管也处于充血、扩张状态,会表现为血压升高、胃肠蠕动增加以及汗腺毛孔开放,同房后男生喝凉水,可使得汗腺血管受冷刺激后迅速关闭,导致汗液不能自然排出体外,容易引起感冒等疾病的发生几率。【3】马上吸烟很多男性在床上激烈运动之后,也会点上一支烟,闭着眼睛吸上几口,觉得十分的“爽”,被称为“事后烟”!在运动后,身体肌肉、骨骼,尤其是神经系统会极度兴奋,全身血管扩张,血流速度增快,能量消耗加大,相当于给有害物质开了一条“高速公路”,直达大脑和心脏,会给心脑血管造成不利影响,严重者可导致心绞痛和呼吸困难的现象。烟雾中的尼古丁,会促使海绵体平滑肌收缩,破坏血管,抑制血液流量,因而影响勃起能力。“事后烟”对于抽烟者来说,也是一个“大忌”,一定要戒掉这一个不良的习惯!【4】马上冲冷水澡过夫妻生活的时候,男女双方全身心的投入,除了性器官充血扩张之外,全身大部分肌肉也会剧烈收缩,血液循环及心跳加快,呼吸急促,其他多处组织器官处于明显充血状态,马上洗冷水澡有百害而无一利。夫妻生活后马上洗澡,皮肤受到冷水刺激,会造成汗腺排泄孔突然关闭,导致汗液排不出去而潴留在汗腺内,对身体健康不利。夫妻生活后马上洗冷水澡,皮肤受到了冷水的刺激,血管立刻收缩,一方面汗液无法排出,回心血流量增加,使心脏负担增加;身体处于疲劳状态,抵抗力下降,马上洗冷水澡,皮肤受到冷水刺激,容易受寒生病,而且会引起筋脉挛缩,导致全身疼痛。【5】不能马上睡觉夫妻在过性生活时,从双方性兴奋开始到性高潮结束,正常情况下,持续时间大约是5~20分钟,也有比这更长的。在进行性生活时,人体交感神经处于高度紧张状态,人体各种激素尤其是性激素分泌旺盛。不仅双方性器官处于高度充血状态,而且从性兴奋期到高潮期,身体的许多组织也参与了这一特殊生理过程,如:心跳加快、血压升高、呼吸加深加快、全身皮肤血管扩张、排汗增加等。因此,在这一过程中,机体的能量消耗明显增加,代谢增强。性生活后之所以有疲劳感,大多是由于控制排出精液的脑脊髓在射精后反射机能一时松弛下来的结果。射精时神经兴奋紧张,射精后神经和脊髓反射神经松弛。若是完事后立刻倒头大睡,睡眠的迟钝效应加上性交刺激的迟钝效应,会使疲劳一直持续到第二天,让你腰酸背痛。【6】不要过度劳累夫妻生活本身就是一件消耗体力的事情,两个人在享受了快乐之后,需要适当的休息以及安抚,如果立即投身于剧烈的工作当中,那就会导致身体承受不住。身体本身就有承受极限,如果您过度透支自己的身体,那必然会增加患病风险,时间长了也会慢慢拓宽身体,所以在夫妻生活完事之后,一定要给予对方足够的安全感。可以两个人一起聊聊天,或者是说说近期发生的有意思的事情,也可以向对方表达自己的爱意,有助于感情的升温。尽量不要在夫妻生活之后立即打游戏或者熬夜工作等。【7】不建议吃夜宵人的饱腹感越强,性快感越低。因为吃饱后,肠道充盈,大脑和其他器官供血不足,为性快感提供原始原料的神经元也无法完全兴奋。空腹也不好,饥肠辘辘地与爱人亲热,会因体力不充沛而无法达到满足。所以应该为身体补充足够的能量,避免因为体力不支出现意外情况,当然有些男性在做完这件事之后就会感觉精疲力尽,需要补充大量能量,就会选择吃重口味的夜宵。夜宵本身就是不健康的,如果在这种情况下吃夜宵,很可能会因为摄入有害,物质过多导致身体健康受损也会增加各脏器功能负担,时间长了必然会引发慢性病变,所以在完事之后可以适当吃点清淡食物。知识拓展——夫妻生活出血怎么办?通常情况下,夫妻生活出血往往说明患了某种妇科疾病,需要做相关检查,另外,出血也可能代表夫妻生活过于激烈,要了解自身情况,进行针对性治疗。1、出血现象可能存妇科疾病夫妻出血可能是代表某些疾病,表现为外生殖器局部器质性病变引起的性.生活阴道出血,如果治愈局部性病变,性.生活出血就能痊愈。外阴溃疡、外阴湿疹、外阴疱疹引起的性.生活阴道出血,应先用抗生素,消除炎症并治愈湿疹、疱疹,性生活阴道出血自会痊愈。2、夫妻生活方式不当引起出血夫妻生活不当导致出血的话,针对这种情况,夫妻应共同学习性知识,应相互体贴,采取适当的体位,精神要放松,要消除女性的顾虑。男性在性.生活中之前应进行充分的爱抚等事前预备工作。性.生活动作要柔和,切忌粗暴。3、异常情况,需要谨慎待如果夫妻生活中出血严重的话,可能会是宫颈癌的症状表现。若早期宫颈癌,则可能出血量增多,甚至血块流出。由于癌变的宫颈细胞组织糜烂变脆,加之病变部位血液供给良好,故宫颈受到直截碰撞,就会破质引起出血。所以夫妻生活出血能是由于不同原因造成的,大家应根据不同现象来判断自己属于哪种情况。要在日常生活中注意学习生理知识,做好夫妻保健工作。

二、组织卖淫罪必须判5年吗

不一定。根据《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规定,组织、强迫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组织、强迫未成年人卖淫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犯前两款罪,并有杀害、伤害、强奸、绑架等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三、高院判决“一夜情”到底是不是卖淫嫖娼说理很精彩

为什么卖淫
治安处罚中“一夜情”与卖淫嫖娼违法行为的认定——朱某诉某区公安分局不服公安行政处罚决定案一、基本案情2008年8月7日20时30分许,朱某在某区瞰都嘉园2号楼某房间内与某外国籍女子发生性关系,并付给女方人民币1500元,后被某区公安分局民警查获。嗣后某区公安分局民警分别对朱某、某外国籍女子以及执勤民警进行询问调查。2008年10月16日,某区公安分局民警对朱某制作了《公安行政处罚告知笔录》,向其告知公安机关拟对其进行治安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朱某在笔录上签字捺指印,并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朱某认为其与某外国籍女子发生性关系是“一夜情”而非卖淫嫖娼,不应受到治安处罚。当天,某区公安分局对朱某作出《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对朱某给予行政拘留14日的处罚。同日,由于朱某向某区公安分局提出担保故该局经审查后对朱某作出《暂缓执行行政拘留决定书》。嗣后,朱某不服处罚决定向某区人民**提起行政复议。2008年12月29日,某区人民**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维持了某区公安分局作出的《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另查,某区公安分局于2008年8月8日对某外国籍女子作出《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其于2008年8月7日20时30分与朱某以1500元的价格进行卖淫娼活动,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相关规定,决定对其处以行政拘留14日、追缴人民币1500元的处罚。该处罚决定现已执行完毕。原告朱某诉称:某区公安分局认定我于2008年8月7日20时30分许与某外国籍女子以人民币1500元的价格进行卖淫嫖娼活动与实际情况不符。某外国籍女子的职业是翻译,并非职业娼妓,既然对方不是职业娼妓,我又如何“嫖娼”。另外,我也没有“嫖娼”经历,并非“嫖客”,故何来“嫖娼”。我与某外国箱女子相识是通过互联网的电话联系,我与她见面后,经过交谈,才发生一见钟情的性关系,我们双方是有一定感情基础的,并非单纯的性交易,我还准备与其进行长期交往。而且事发当天是中国农历“七夕”,即中国的情人节,我是把某外国籍女子当情人看待的。当时,与某外国籍女子同住的还有一名更年轻漂亮的外国籍女青年,我并不对她动心和发生性关系,说明我对某外国籍女子是有爱慕之情的,并非只是满足性的欲望。因此,我与某外国籍女子发生性关系,属于“一夜情”,而非卖淫嫖娼,被告所作处罚决定认定事实错误。另外,某区公安分局民警在办案过程中存在“非法入侵民宅”、“暴力执法”、“非法拘禁”、“威胁诱供”等违法行为,该局所调取证据均应为非法证据。综上,请求法院依法撤销某区公安分局作出的《公安行政处罚决定》。被告某区公安分局辩称,2008年8月7日20时30分许,朱某与某外国籍女子以1500元人民币的价格进行卖淫嫖娼活动,后被民警查获。我分局经调查后,于同年10月16日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对朱某作出行政拘留14日的处罚决定。上述事实有朱某本人陈述和亲笔供词、同案违法行为人某外国籍女子陈述,抓获民警的证言、照片等证据证实。综上,我分局对朱某作出的处罚决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处罚适当,请求法院予以维持。二、审理结果审法院经审理认为:为了加强治安管理,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安全,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公安机关具有对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进行调查处理并对违法行为人进行行政处罚的职权。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卖淫、嫖娼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本案中,某分局认定朱某嫖娼,有其本人及当事人某外国籍女子的陈述笔录等证据在案佐证,朱某亦认可其于2008年8月7日20时30分许在本市某区瞰都嘉园2号楼某房间内与某外国籍女子发生性关系并付给女方人民币1500元的事实,各证据之间能够相互印证,因此该局作出的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关于嫖娼这一违法行为的构成和认定,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如何适用〈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三十条规定的答复》([1999]行他字第27号)中指出“卖淫嫖娼一般是指异性之间通过金钱交易,一方向另一方提供性服务以满足对方性欲的行为。”公安部在《关于对同性之间以钱财为媒介的性行为定性处理问题的批复》(公复字[2001]4号)和《关于以钱财为媒介尚未发生性行为或发生性行为尚未给付钱财如何定性问题的批复》(公复字[2003]5号)中分别指出“不特定的异性或者同性之间以金钱、财物为媒介发生不正当性关系的行为,包括口淫、手淫、鸡奸等行为都属于卖淫嫖娼行为”,“卖淫嫖娼是指不特定的异性之间或同性之间以金钱财物为媒介发生性关系的行为。”本案中,朱某的行为符合不特定异性之间以金钱为媒介发生性关系的行为特征,公安机关据此认定其构成嫖娼的违法行为,属定性准确、证据充分。原告朱某关于其与某外国籍女子双方发生性关系属于“一夜情”而非卖淫嫖姐行为的主张,没有法律及事实根据,不予支持。被告某区公安分局在处罚前履行了立案、传唤、调查程序,并向朱某告知了对其所作处罚决定认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履行了告知义务,同时将被诉处罚决定向朱某依法送达,故该局执法程序符合《行政处罚法》的相关规定,并无不当。朱某关于被告民警在对其进行询问调查过程中进行胁迫、逼供,属于程序违法的主张,没有事实及法律根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某区公安分局作出的被诉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处罚幅度适当、履行程序并无不当,应予维持。原告朱某要求撤销该处罚决定的理由不能成立。依据《行彳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维持被告某区公安分局《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某区公安分局认定原告朱某实施嫖娼行为的证据充分,事实清楚。原告朱某要求撤销被诉行政处罚决定的理由没有事实及法律根据不予支持。最终,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判决。三、分析意见(一)案件争议焦点本案系朱某因嫖娟受到公安机关治安处罚而引发的行政诉讼案件。本案中,双方当事人对案件事实并无异议,案件争议焦点主要是对于朱某行为的定性,即朱某的行为到底是属于“一夜情”还是“嫖娼”。(二)嫖娼行为的构成和认定在相当长的一段时间里,关于“卖淫嫖娼”行为的概念以及如何认定,相关法律及其他行亍政法规、规章并未给予明确规定,2006年3月1日起施行的《治安管理处罚法》也只是笼统地规定“卖淫、嫖娼的,应给予治安处罚”。实践中,相对较为明确地解释只有最高人民法院和公安部分别下发的答复和批复意见。如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如何适用〈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三十条规定的答复》中指出“卖淫嫖娟一般是指异性之间通过金钱交易,一方向另一方提供性服务以满足对方性欲的行为。”公安部在《关于对同性之间以钱财为媒介的性行为定性处理问题的批复》和《关于以钱财为媒介尚未发生性行为或发生性行为尚未给付钱财如何定性问题的批复》中分别指出“不特定的异性或者同性之间以金钱、财物为媒介发生不正当性关系的行为,包括口淫、手淫、鸡奸等行为都属于卖淫嫖娼行为”,“卖淫嫖娼是指不特定的异性之间或同性之间以金钱、财物为媒介发生性关系的行为。”关于上述答复和批复在本案中的适用性,法院认为,依照《人民法院组织法》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法律解释工作的决议》的相关规定,凡属于法院审判过程中如何具体应用法律、法令的问题,由最高人民法院进行解释。据此,最高人民法院的上述答复系对相关法律应用问题所作的适用性解释。而公安部作为《治安管理处罚法》中所明确规定的负责全国治安管理工作的国务院公安部门,其根据实践情况,在不违反上位法规定的情况下,对卖淫嫖娼行为的概念加以明确,亦有利于解决实践争议及公安机关统一执法尺度,具有一定的正当性和合理性。另外,从前述批复内容看,其所明确的卖淫嫖娼概念体现了卖淫嫖娼行为的本质特征,与最高人民法院所作的前述答复内容基本一致,并无明显不当之处。综上,上述答复和批复在目前依然有效的情况下,可以作为本案认定卖淫嫖娟行为是否构成的依据。从上述答复和批复内容可以看出,“卖淫嫖娼”行为的构成要件应包括:1.发生在不特定的异性或同性之间;2.以金钱或财物为媒介进行交易;3.发生性关系。结合本案:首先,某区公安分局所调取的证据显示,朱某于案发前即主动上网搜寻外国按摩女信息,与相关网站负责人联系后,双方对付费方式和价钱进行约定,即“先发生性关系,而后再付钱。价钱是1300元”;某外国籍女子在事前亦通过与他人联系,表示欲通过卖淫挣钱,并与他人约定每次卖淫后由其收钱,事后可分得300元人民币。因此,上述二人在主观上均具有进行卖淫嫖娼行为的故意。其次,朱某在按照他人提供的地址和通讯方式找到该外国籍女子后,经过短暂交谈结识,便与对方发生性关系,而此前双方并不相识。再次,朱某在与该女子发生性关系后,向对方共计支付了1500元人民币。综上,朱某的上述行为符合不特定异性之间以金钱为媒介发生性关系的行为特征,公安机关据此认定其构成嫖娼的违法行为,属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关于朱某认为其此前并未因嫖姐被公安机关处理,故非嫖客,而某外国籍女子亦非职业娼妓,故其行为不属于“嫖娼”的主张。法院认为,首先,认定卖淫嫖娼行为的成立应从是否符合卖淫嫖娼行为的构成要件等方面进行综合判断,违法行为人此前是否因同类违法行为受过治安处罚不影响公安机关对其实施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认定、查处。其次,行为人是否以某类违法行为为职业或多次从事该行为,亦不是卖淫嫖娼违法行为构成的法定条件,故朱某的上述主张没有事实和法律根据其以此作为否定其嫖娼违法行为的抗辩理由不能成立(三)“一夜情”能否成为“嫖娼”行为的法定抗辩理由实践中,一些进行卖淫嫖娼违法活动的嫌疑人经常会将“一夜情”作为逃避公安机关行政执法和免于治安处罚的辩驳理由。二者之间在客观方面确实存在一些共同点,如都是发生在不特定的对象之间,双方在交往过程中发生了性关系等,但判断二者到底是应属于社会伦理道德调整范围,还是应属于法律制裁范围的关键也是清楚明确的,即上述行为是否系建立在以金钱或财物为媒介的基础之上的。如果是那么显然属于公安机关应严厉打击的卖淫嫖娼的违法行为范畴。本案中,朱某一再坚持其与某外国籍女子之间具有感情基础,双方发生性关系于“一夜情”,故不属于卖淫嫖娼行为的主张。法院认为,首先,“一夜情”并非一个具体明确的法律概念,更不是否定卖淫嫖娼违法行为构成的法定抗辩理由。如前所述,是否构成卖淫嫖娼违法行为的关键在于双方之间是否以金钱为媒介发生性关系。其次,判断双方是否具有感情基础应从双方结识的目的和动机、双方结识时间长短、双方交往期间的感情因素等多方面进行综合分析。本案中,朱某与某外国籍女子自述,此前二人从不相识,二人相互结识的目的和动机是以金钱给付为条件和基础而发生性关系,以满足各自的非法目的。在客观方面,朱某通过同意向对方支付金钱而与某外国籍女子在短暂交谈后即发生性关系,某外国籍女子亦在事后实际收取了朱某支付的1500元人民币。综上,朱某关于其与某外国籍女子相互间有感情基础属于“一夜情”并非卖淫嫄娼,故不应受到治安处罚的理由,没有法律依据,其上述理由不能成立。综上,二审法院对本案的判决结果是正确的。(四)一点建议本案中当事人对被诉行政处罚行为的质疑以及其所提出的相关抗辩理由在实践中具有一定的普遍性和代表性,之所以会存在这种争议的关键在于,我国相关立法机关对于卖淫嫖娼行为的概念和构成未作精确的定义,给实践中的具体执法活动造成障碍,特别是在案件的定性方面。从国务院1987年1月1日起施行的《治安管处罚条例》到全国人大常委会于1991年9月4日制发的《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再到国务院于1993年9月4日发布的《卖淫嫖娼人员收容教育办法》,和现在施行的《治安管理处罚法》,均没有对此进行明确规定。因此,立法上的完善对于解决此类案件在实践中的争议无疑具有积极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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