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交通运输部在9月8日发布公告,旨在推动我国公路基础设施的优质高效发展,并进一步规范公路工程验收工作。为达到这一目标,他们修订了《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修订后的《办法》包括五章,共三十二条,主要修订内容包括:
一、总则部分,共有七条。首先,对立法依据进行了更新和完善。其次,第四条调整了交工验收阶段的工作内容。最后,第六条调整了验收职责范围。

二、交工验收部分,共有十条。第八条根据《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的相关内容,调整了项目法人质量检测要求,并增加了设计单位的工作内容。第十一条新增了关于交工验收程序的规定。根据《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的规定,第十三条和第十四条的工程质量评分进行了调整。此外,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意见》(国发〔2012〕30号)的要求,第十五条也被增加。
三、竣工验收部分,共有七条。第十八条增加了消防验收要求。第二十条明确了申请竣工验收所需提交的材料。第二十二条调整了验收委员会组成人员的要求。同时,根据修订后的《办法》,第二十一、二十二、二十三条已被删除,不再进行质量评分。
四、法律责任部分,共有五条。第二十七条规定,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以对未及时进行竣工验收的项目进行约谈和通报。第二十八条与《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相衔接。
五、附则部分,共有三条。第三十条对原有规定进行了简化合并。第三十二条明确了《办法》施行后需要废止的其他相关文件。
总的来说,修订后的《办法》在保持公路工程验收的总体稳定和政策延续性的基础上,对相关内容进行了优化和完善,以适应我国公路基础设施发展的需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