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7月1日起,我国实施了一项针对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的新规定。根据《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七条,发包人应按照合同约定方式预留保证金,保证金总预留比例不得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然而,从2017年7月1日起,建筑领域工程质量保证金预留比例上限由5%降至3%。这一规定的实施,有助于提高我国建设工程的质量管理水平,进一步保障双方的合法权益。
根据《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发包人应按照合同约定及时向承包人支付工程结算价款和预留保证金。这意味着,在建设工程竣工结算后,发包人应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方式和金额,向承包人支付工程款项和预留保证金。
此外,从2017年7月1日起,建筑领域工程质量保证金预留比例上限由5%降至3%。这一比例的调整,有利于降低发包人支付工程款项的经济压力,减轻承包人的财务负担。同时,这一规定也有利于促进市场竞争,为承包人提供更多的商业机会。

在合同约定中,发包人可以选择由承包人以银行保函替代预留保证金。银行保函金额不得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这有助于保障双方的合法权益。此外,发包人还应按照合同约定方式预留保证金,确保保证金总预留比例不得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
总之,新实施的《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对于我国建筑领域的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具有重要意义。这一规定的实施,有助于优化建设工程的支付流程,提高建筑行业的管理水平,进一步保障双方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