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行永春支行被罚 超进度发放房地产开发贷款

中国银保监会网站近日公布的泉州银保监分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泉银保监罚决字〔2021〕27号)显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春支行向借款人超进度发放房地产开发贷款。

泉州银保监分局依据《项目融资业务指引》第十五条,《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二十一条、第四十六条第(五)项、第四十八条第(二)项,对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春支行处以50万元罚款;对陈志鸿给予警告。

相关法规:

《项目融资业务指引》第十五条:贷款人应当根据项目的实际进度和资金需求,按照合同约定的条件发放贷款资金。贷款发放前,贷款人应当确认与拟发放贷款同比例的项目资本金足额到位,并与贷款配套使用。

《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九条:在贷款发放和支付过程中,借款人出现以下情形的,贷款人应与借款人协商补充贷款发放和支付条件,或根据合同约定停止贷款资金的发放和支付:

中国银行永春支行被罚 超进度发放房地产开发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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