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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缺少相应的保障,家政服务人员在工作期间受伤,往往很难获得充分、合理的赔偿。同时,部分家政服务业用工形式以中介制为主,一旦发生劳动争议,家政企业、雇主、家政服务人员三方之间的权责也难以划分。
受伤后难维权

2020年,陈阿姨经某家庭服务公司介绍,受雇于南京某家庭做钟点工。据了解,陈阿姨与雇主、家政公司签订了《家政服务合同》,其工作内容主要是:做饭、打扫卫生、接送孩子上学等,每日工作4小时,每周服务6天,月工资2800元。
陕西恒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赵良善表示,在实践中,不少家政工与家政服务公司之间建立的是中介服务合同关系,只有部分家政服务企业与家政工建立的是劳动关系,而家政工与雇主之间建立的则是纯粹的劳务关系。“同时,一些家政工维权意识不强,有的更希望按月多拿钱,并不愿意受家政服务公司、雇主更多约束,这也造成家政工权益难以得到有力保护。”赵良善总结道。
中介制用工导致权责不明晰
河北冀港(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李世泽指出,在中介制较为松散的管理模式下,不仅是家政服务人员,雇主的权利和义务边界也不够清晰。“在这种雇佣劳务关系下,雇主与家政工之间往往处于不平等的地位,一旦双方发生纠纷,应依据合同的规则去处理,而这些合同往往缺乏对家政工权益保护的条款,因此难以落实对家政工的保护。”李世泽说。
此外,由于工作环境的私密性,家政服务人员还存在取证困难的问题。
对此,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律师张雁峰表示:“在劳务关系下,若家政工遭受意外伤害,适用民法典第三十五条,提供劳务的一方如在工作过程中遭受伤害,需要按照过错责任原则处理,即要区分过错,根据双方各自过错承担相应责任。实践中,家政工一般也要承担一定的责任,因为很难证明自己没有过错。”
2023年5月,人社部、最高人民法院联合发布劳动争议典型案例,对于家政企业与家政服务人员之间发生的劳动关系争议,认为应当明确企业运营模式,严格审查双方之间是否存在较强程度的劳动管理,以此对签订劳动合同和签订服务协议的情形作出区分,据实认定劳动关系。
赵良善表示,此次发布的典型案例再次明确了如何确立劳动关系以及如何认定员工制家政企业,为日后相关案例的裁判提供了参照依据,具有指导性、风向标意义,员工制家政企业从业者享受劳动者的权利,得到了法律层面的强化保障。
支持发展员工制家政企业
既然在中介制的用工模式下,家政业存在找不到合适家政工、服务不满意、发展不规范等问题,那么还有其他模式吗?
事实上,早在2019年,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促进家政服务业提质扩容的意见》就提出支持发展员工制家政企业。2023年12月,国家发展改革委等6部门印发的《关于支持和引导家政服务业员工制转型发展的指导意见》也提出,鼓励有条件的家政企业积极发展员工制,不断提高家政员工的数量和比例,实现家政企业规范化、标准化、职业化发展。
“推广员工制的好处显而易见。”中国劳动关系学院劳动关系与人力资源学院副院长张艳华分析认为,员工制有助于为家政工提供更稳定的工作关系,减少劳动争议,降低流动性,提高行业“黏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