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房置业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议是否有否决议案:有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二)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北京市海淀区苏州街18号长远天地大厦C座二层公司会议室

(三)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和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股份情况:

(四)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会议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由董事长朱雷先生主持。

(五)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公司在任董事9人,出席4人,董事秦峰先生、朱洪策先生、杜建中先生、谢荣兴先生、李伟先生因工作原因未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2、公司在任监事5人,出席4人,监事李明颐女士因工作原因未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3、董事会秘书吴小辉先生及部分高管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二、议案审议情况

(一)非累积投票议案

1、议案名称:关于公司本次重大资产置换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2.00议案名称:关于公司本次重大资产置换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方案的议案

2.01议案名称:重大资产置换交易对方

2.02议案名称:重大资产置换方案

2.03议案名称:重大资产置换置出资产

2.04议案名称:重大资产置换置入资产

2.05议案名称:重大资产置换置出资产的交易价格及定价依据

2.06议案名称:重大资产置换置入资产的交易价格及定价依据

2.07议案名称:重大资产置换评估基准日至资产交割日期间的损益安排

2.08议案名称: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发行股票种类和面值

2.09议案名称: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发行方式

2.10议案名称: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发行对象及认购方式

2.11议案名称: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定价基准日、发行价格及定价原则

2.12议案名称: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发行数量

2.13议案名称: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置入资产的过户及违约责任

2.14议案名称:发行股份购买资产股份锁定期

2.15议案名称: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滚存利润分配安排

2.16议案名称: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上市安排

2.17议案名称: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决议有效期

2.18议案名称:配套融资发行股份的种类和面值

审议结果:不通过

2.19议案名称:配套融资发行方式

2.20议案名称:配套融资发行对象及认购方式

2.21议案名称:配套融资金额

2.22议案名称:配套融资定价基准日、发行价格及定价方式

2.23议案名称:配套融资发行数量

2.24议案名称:配套融资股份锁定期

2.25议案名称:配套融资募集资金用途

2.26议案名称:配套融资上市地点

2.27议案名称:配套融资滚存利润安排

2.28议案名称:配套融资决议有效期

3、议案名称:关于《中房置业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置换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4、议案名称:《关于公司与辽宁忠旺精制投资有限公司签署附条件生效的资产置换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及补充协议的议案

5、议案名称:《关于公司与辽宁忠旺精制投资有限公司签署附条件生效的利润补偿协议》及补充协议的议案

6、议案名称:关于签署《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的议案

7、议案名称:关于本次重组构成关联交易的议案

8、议案名称:关于同意辽宁忠旺精制投资有限公司免于以要约方式增持公司股份的议案

9、议案名称:关于本次募集配套资金投资项目可行性分析的议案

10、议案名称:关于本次重组符合《关于规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规定的议案

11、议案名称: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本次重组相关事宜的议案

12、议案名称:关于评估机构的独立性、评估假设前提的合理性、评估方法与评估目的的相关性及评估定价的公允性的议案

13、议案名称:关于批准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相关的审计报告、审核报告和评估报告的议案

14、议案名称:关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的填补措施及承诺事项的议案

(一)涉及重大事项,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二)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1、本次股东大会所有议案大股东嘉益(天津)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代表股份数112,782,809股,二股东天津中维商贸集团有限公司代表股份数64,961,700股,回避表决。

2、本次股东大会所有议案均为特别表决事项,须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其中议案2的各项子议案逐项表决。议案2.18、2.19、2.20、2.21、2.22、2.23、2.24、2.25、2.26、2.27、2.28未获通过。

一、律师见证情况

1、本次股东大会鉴证的律师事务所: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律师:金进、高红叶

2、律师鉴证结论意见:

中房置业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网络投票实施细则》和中房股份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合法有效,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二、备查文件目录

1、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2、经鉴证的律师事务所主任签字并加盖公章的法律意见书;

3、本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中房置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9月6日


上一篇:网络司法拍卖的税费应由谁来承担?
下一篇:防洪堤坝上的“拼命三郎”——西华县艾岗乡杨庄村党支部书记杨公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