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矫正中心是各旗县(市、区)司法局依法履行社区矫正职能的主要场所,是规范社区矫正执法活动、体现社区矫正实战化要求的重要平台。近年来,全区各级司法行政机关高度重视社区矫正中心建设,围绕搭建平台、完善功能、发挥作用的要求,大力推进社区矫正中心建设。目前,全区所有103个旗县(市、区)司法局已全部完成了标准化社区矫正中心建设并投入使用。
一、以标准促建设,确保社区矫正中心建设有序开展
为推进各地社矫中心的标准化建设,2018年3月2日,自治区司法厅印发了《关于开展标准化社区矫正中心创建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明确提出自2018年初至2019年底,用两年时间,全面完成社区矫正中心达标创建任务。在工作推进中,到2018年底,全区有80个旗县(市、区)完成了社区矫正中心标准化建设;到2019年11月30日,其余23个旗县(市、区)也全部完成了社区矫正中心标准化建设。
《意见》要求,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从社区矫正中心场所建设、功能设置、设施配备、队伍建设、内部管理、执法和教育管理工作运行等方面,对社区矫正中心建设运行情况进行摸底梳理,全面掌握社区矫正中心建设现状,针对实际,制定本地区标准化社区矫正中心创建工作方案,明确时间表和路线图,有计划、分阶段扎实推进社区矫正中心达标创建工作。
《意见》规定了社区矫正中心的面积、功能区域、设施设备等硬件标准。各旗县(市、区)社区矫正中心场所面积不少于200平方米。中心的基本功能区域划分为“三区九室”,即:执法监管区、教育矫正区、综合办公区,报到登记室、宣告室、监控指挥中心、集中教育室、个别谈话室(训诫室)、心理矫正室、档案资料室、办公室、检察机关派驻联络室,确保社区矫正中心功能设置能够满足执法和教育管理工作需求。“三区九室”是基本设置要求,有条件的社区矫正中心可增设图书阅览室、心理宣泄室、社区矫正对象习艺室、临时安置宿舍、法治宣传室等功能室。
针对社区矫正刑罚执行性质和执法工作需求,除基本办公设备外,《意见》还明确了社矫中心要重点配备执法专用车辆、指纹人像采集器、身份证阅读器、执法记录仪等执法设备,配备沙盘、音乐放松椅等心理矫正设备,配备电子定位、远程指挥监控等信息化设备以及相关的安全防护设备。
在下发《意见》的同时,自治区司法厅还配发了《旗县(市、区)社区矫正中心建设标准》《标准化社区矫正中心考评办法》《标准化社区矫正中心考核评分细则》《社区矫正中心执法工作流程》《社区矫正中心建设外观标识规范》等配套文件,指导各地社区矫正中心的标准化建设。
为激励全区广大社区矫正工作人员不忘初心、牢记使命,提振精神、奋发进取,2019年9月,经旗县(市、区)司法局组织申报,盟市司法局考核,自治区司法厅数字化考评,司法厅研究决定命名土默特左旗社区矫正中心等12个单位为“内蒙古自治区社区矫正中心标准化建设示范单位”,对社区矫正中心的标准化建设起到了强力推进的作用。
二、以制度促执法,推进社区矫正中心执法规范化
标准化的社区矫正中心,不仅完成了硬件设施建设,也规范了社区矫正执法制度建设,统一了适用前调查评估、交付执行、矫正宣告、监管审批、司法奖惩等各项执法流程和工作标准,有效提升了执法规范化水平。
一是依法组织调查评估。按照适用前调查评估程序和要求,通过走访调查对象居住地嘎查村(社区)、所在单位、家庭,全面了解掌握调查对象情况,综合分析评估调查对象适用社区矫正对社区的影响,依法公正及时出具调查评估意见,做到调查充分、材料齐全、程序严谨、评估意见书规范,把好社区矫正“入口关”。
二是依法交付接收。完善与法院、监狱等部门衔接配合机制,依法接收法律文书和社区矫正对象,全面采集核实社区矫正对象身份、人像指纹等信息,及时建立执行档案,确保法律文书齐全,社区矫正对象基本信息全面准确。对未按规定报到的社区矫正对象依法及时处理,预防和避免社区矫正对象漏管。
三是依法组织矫正宣告。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及时组织入矫和解矫宣告,注重矫正宣告的严肃性、程序性和威慑性,通过入矫宣告增强社区矫正对象罪犯身份意识和服刑意识,通过解矫宣告依法维护社区矫正对象权益,促进其顺利回归社会。旗县所在地和市区城区范围的社区矫正对象,统一在社区矫正中心组织宣告。
四是依法履行监管审批职能。对社区矫正对象外出、居住地变更等事项,统一由社区矫正中心依照法规定的事由、条件和程序,认真审查审批,确保程序严谨、审批严格、档案健全。对批准外出人员有效落实后续监管措施,严防外出期间脱管失控。
五是依法实施司法惩戒。对违法违规社区矫正对象,统一由社区矫正中心严格依法实施警告、提请治安管理处罚、提请撤销缓刑假释、提请收监执行等惩戒措施,做到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法律文书规范。统一执法规范,克服了执法工作的随意性,避免了“该惩戒不惩戒,不该惩戒滥惩戒”的问题。
三、以保障促监管,落实社区矫正对象教育管理措施

各地区充分利用社区矫正中心场所设施齐全、教育管理资源集中的优势,广泛深入地组织开展了社区矫正对象集中教育管理工作,不断充实社区矫正中心工作内容,提高社区中心利用率,有效发挥社区矫正中心各项功能作用。
一是加强监督管理。建立分级管理制度,明确不同管理等级社区矫正对象的管理措施和要求,指导司法所做好日常管理工作。运用定位监控系统强化对社区矫正对象监管,随时了解和掌握社区矫正对象活动轨迹,及时处理越界等报警事项,纳入定位监管范围的社区矫正对象达到100%。对脱管的社区矫正对象,协调公安机关及时采取措施组织查找,查找率达到100%。
二是开展集中教育。制定社区矫正对象集中教育培训计划,合理设计教育培训内容,针对旗县所在地和市区城区范围内社区矫正对象相对集中的实际,利用社区矫正中心场所、设施和师资资源,每月至少组织1次社区矫正对象集中教育培训。同时采取各司法所社区矫正对象轮流集中的方式,保证辖区内社区矫正对象每年至少参加2次社区矫正中心统一组织的教育培训。
三是组织社区服务。每个旗县(市区)社区矫正中心都建立了社区服务基地,依托基地每月至少组织社区矫正对象开展1次集中性社区服务。有条件的社区矫正中心,还设立了社区矫正对象习艺室,定期组织社区矫正对象习艺劳动,增强社区矫正对象社会责任感。
四是推行心理矫正。各地社区矫正中心都配备了取得心理咨询师资格的工作人员或聘请专业心理咨询师,利用心理矫正设备,对有需求的社区矫正对象开展心理测评、心理咨询和心理健康教育,促进教育矫正质量的提高。
五是落实帮扶措施。加强与民政、人社、教育等部门的协调沟通,制定并落实了社区矫正对象帮扶政策,动员社会力量开展社区矫正对象社会适应性帮扶工作,帮助社区矫正对象解决低保、临时救助、社会保险、就业安置、就学等方面的问题,对有需求的社区矫正对象组织开展职业技能培训,提高社区矫正对象融入社会的能力。
四、以科技促创新,提高社区矫正信息化建设水平
五、以中心建设促改革发展,全面开创社区矫正工作新局面
自治区各个旗县的社区矫正中心标准化建设,不仅仅看重硬件和制度的建设,更看重管教水平、矫正质量、社会效益的建设与提高,因为社区矫正的终极目的还是为了缓和矛盾、构建和谐,这也是社区矫正中心的使命和任务,也是自治区社区矫正中心建设的重中之重。
赤峰市红山区原有的社区服务模式内容单一,社区矫正对象在参加劳动时容易产生“磨洋工”的行为。红山区社区矫正中心不断摸索社区服务形式的新突破,改变现有的劳动模式,将社区服务也变成“菜单”自选式,收到社区矫正对象的普遍欢迎,劳动积极性明显提升。“菜单式”社区服务模式即社区矫正中心将社区服务根据内容不同共同组成一张“菜单”,社区矫正对象加入各个“菜品”(社团)参加公益劳动:家政社团的主业是打扫卫生;读书社团的主业是陪伴空巢老人读书读报;文艺社团的主业是参加普法宣传文艺演出……现在社区矫正对象有了安排自己社区服务时间和形式的自由,能够较自主安排自己每月八小时的社区服务时间,完成了从“磨洋工”到主动参与公益的思想蜕变。
乌兰察布市集宁区首创了将公益劳动基地设在矫正中心内的管理模式。公益劳动基地为某电器厂加工新型电器零件。优点是工艺简单、无危险、人群覆盖广,社区矫正对象从周一到周五可不间断开展公益劳动。此举标志着社区矫正对象公益劳动由此进入基地化、制度化、规模化运转,使社区矫正对象的公益劳动达到“时数足、内容丰、效果好”的要求。为体现公益劳动的科学化与人性化,社区矫正中心制定了社区矫正公益劳动分配时间表,为10个司法所安排了公益劳动时间,从周一到周五每个司法所安排半天进行公益劳动。针对社区矫正对象参加公益劳动的时间有可能与工作、生活发生冲突或请假外出而导致无法参加公益劳动的情况,社区矫正对象可根据自己的实际,在有较大时间选择空间的情况下完成公益劳动,保证有劳动能力的社区矫正对象每月不少于8小时的公益劳动时间。
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社矫中心在对社区矫正对象进行的法制教育方面,探索实施了以犯罪种类定培训对象、定培训内容、定培训讲师的“三定”做法实施分类教育。如:将所有在矫社区矫正对象中的交通肇事类罪犯集中在一起,聘请交警大队干警讲交通法制课;将所有伤害类罪犯集中在一起,聘请刑警大队干警讲刑事法制课;将青少年罪犯集中在一起,聘请多名讲师进行法制、道德和理想信念教育。这种分类教育方式,使培训内容更加专一、针对性更加突出、同类人互不排斥,确保了每一期法制教育从形式到内容、从讲师到学员的规范统一。在刑罚执行一体化方面,这个社矫中心共抽调了6批次60名戒毒警察先后参与到社区矫正对象接收、教育、考核、奖惩、解除等各个环节,协助司法所开展排查近1200次,不定期入户1500余次。抽调戒毒警察充分发挥其身份优势,运用戒毒教育矫正理念和丰富的管理经验,有效地提高了对社区矫正对象的教育改造质量,为刚刚起步的社区矫正工作带来了可供借鉴的管理手段。促进了海拉尔区社区矫正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建设。同时,通过组织戒毒警察参与社区矫正工作,实现了封闭场所与基层司法行政工作的优势互补,取得了双赢的效果。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社矫中心积极践行“以情感人、以情育人、以情管人”的三情教育,以爱为桥梁,搭建起与社矫对象交流的畅途。通过一系列人性化的手段,让社矫对象感受温暖,体味温情,认真反省,及时纠错,重建人生。半身残疾的杨某因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暂予监外执行,她法律意识淡薄,性格比较自卑,起初对自己的犯罪行为不以为然,且对教育工作抵触反感。于是工作人员主动登门,运用“上门服务”的方式,对其引导和开通。经过不懈的努力和坚持,杨某对自己的错误深刻认识,也对工作人员满怀感激。未成年社矫对象王某,叛逆不羁是他的标签。他不理解父母,经常顶撞父母。经过工作人员的细心、耐心、热心的谈话教育,他逐渐悔悟曾经的过错,也认识到了双亲的不易,表示愿意迷途知返,与从前的陋习划地为界。他的父亲是做装修工作的,工作人员主动为其谋求更多的工作机会,双方结下深厚友谊。
巴林右旗社矫中心着力提升中心的整体功能与形象效果,以“平心正本、回归融合”为主题,设置了社区矫正对象教育走廊,结合功能室分布,相应匹配“社区矫正、德育为先、春风化雨、共享和谐”等不同题材的教育单元。植入地域文化元素,设立了“民俗德育融合工作室”,发挥工作人员其力根同志蒙汉兼通的成长背景优势,命名为“其力根个人工作室”,突出民族融合力量。并展示部分民族手工艺品,配置民族乐器、手工技艺器具、民族书籍等,集融汇民族文化、整合社会资源、提升教育矫正于一体的特色教育载体初步成型,与单一集中说教相比较,德育开化、技艺交融、寓教于乐、效果显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