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政府会计制度准则

2019年根据《基本准则》,政府会计主体主要包括教育事业单位、文化事业单位、农林牧渔水事业单位等各级政府、部门、单位。

政府会计信息质量要求

可靠性:政府会计主体应当以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或者事项为依据进行会计核算,如实反映各项会计要素的情况和结果,保证会计信息真实可靠。

全面性:政府会计主体应当将发生的各项经济业务或者事项统一纳入会计核算,确保会计信息能够全面反映政府会计主体预算执行情况和财务状况、运行情况、现金流量等。

相关性:政府会计主体提供的会计信息,应当与反映政府会计主体公共受托责任履行情况以及报告使用者决策或者监督、管理的需要相关,有助于报告使用者对政府会计主体过去、现在或者未来的情况作出评价或者预测。

及时性:政府会计主体对已经发生的经济业务或者事项,应当及时进行会计核算,不得提前或者延后。

可比性:政府会计主体提供的会计信息应当具有可比性。

同一政府会计主体不同时期发生的相同或者相似的经济业务或者事项,应当采用一致的会计政策,不得随意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将变更的内容、理由及其影响在附注中予以说明。

不同政府会计主体发生的相同或者相似的经济业务或者事项,应当采用一致的会计政策,确保政府会计信息口径一致,相互可比。

可理解性:政府会计主体提供的会计信息应当清晰明了,便于报告使用者理解和使用。

实质重于形式:政府会计主体应当按照经济业务或者事项的经济实质进行会计核算,不限于以经济业务或者事项的法律形式为依据。

政府预算会计要素

预算收入:政府会计主体在预算年度内依法取得的并纳入预算管理的现金流入。

预算支出:政府会计主体在预算年度内依法取得的并纳入预算管理的现金流出。

预算结余:政府会计主体在预算年度内预算收入扣除预算支出后的资金余额,以及历年滚存的资金余额。

预算结余包括结余资金和结转资金。

结余资金是指年度预算执行终了,预算收入实际完成数扣除预算支出和结转资金后剩余的资金。

结转资金是指预算安排项目的支出年终尚未执行完毕或者因故未执行,且下度需要按原用途继续使用的资金。

政府财务会计要素

资产:政府会计主体过去的经济业务或事项形成的,由政府会计主体控制的,预期能够产生服务潜力或者带来经济利益流入的经济资源。如货币资金、短期投资、公共基础设施、政府储备资产、文物文化资产、自然资源资产等。

负债:政府会计主体过去的经济业务或者事项形成的,预期会导致经济资源流出政府会计主体的现时义务。如应付政府债券、政府依法担保形成的债务。

净资产:政府会计主体资产扣除负债后的净额。

收入:报告期内导致政府会计主体净资产增加的,含有服务潜力或者经济利益的经济资源的流入。如:财政拨款收入、事业收入。

费用:报告期内导致政府会计主体净资产减少的,含有服务潜力或者经济利益的经济资源的流出。如:业务活动费用、单位管理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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