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11日,红石林区人民检察院受理了一起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的非法狩猎案件,犯罪嫌疑人毕某为食用野生动物于2020年1月下旬,在红石林业局白山林场177林班5小班国有林地内设置猎夹、猎套先后猎捕到国家“三有”保护野生动物松鸦3只,并把猎夹、猎套收回家中,所猎捕的野生动物被其食用。毕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在审查该案时,办案检察官发现,毕某虽然供述犯罪事实,也指认了犯罪现场,在其住处收缴了猎捕工具,既有供述还有物证,可以认定其犯罪成立,但这两份证据都源于供述所获得的,猎捕工具是在其住处收缴而不是在现场获取,关键物证猎物已经灭失,印证犯罪嫌疑人供述真实性的证据显得尤为重要,如果在现场能够收集到物证,就可以形成口供+现场+现场物证的完整证据链。经过检察官办案组研究认为,虽然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证据链也不能出现断裂,案件事实简单,大案小案的证据标准是一致的,都应该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有必要对本案进行证据补强,经过认真分析案情,检察官办案组认为,犯罪嫌疑人为防止猎物逃脱,将猎捕工具栓在树上,猎物被套住后,短时间内不可能死亡,在现场很小范围内会出现挣扎的情况,在现场一定会留下羽毛等物证,基于此,办案检察官要求公安机关对现场进行复验、复查,收集固定相关物证,并派员参加。经过现场复验、复查,经犯罪嫌疑人指认,在毕某下猎夹、猎套的现场发现了野生鸟类羽毛并依法提取,并将野生鸟类羽毛送至红石林业局野生动物保护协会进行识别辨认,经识别辨认,在现场提取的野生鸟类羽毛系松鸦羽毛,经过本次复验复查,使本案所有证据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闭合链条。
5月15日,红石林区人民检察院以毕某涉嫌非法狩猎罪依法向红石林区基层法院提起公诉。5月20日,红石林区基层法院开庭审判,法庭完全采纳公诉人的公诉意见和量刑建议,被告人毕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本案中,红石林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官用认真履职,即使在案情简单明了、适用认罪认罚的情况下,也绝不会降低证据标准,始终秉持检察人员应有的严谨态度,严格核对所有证据,不放过任何漏洞,确保办理案件高质、高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