盘江股份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2016年第三次临时会议相关议案及事项

贵州盘江精煤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2016年第三次临时会议相关议案及事项之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作为贵州盘江精煤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现任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客观、公正的判断立场,现就

公司第四届董事会2016年第三次临时会议所审议的相关议案及

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非公开发行股票暨关联交易相关事项

在审阅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的预案和相关议案的基础上,我们就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涉及的关联交易事项发表如下意见:

1.公司第四届董事会2016年第三次临时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在审议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涉及关联交易的相关议案时,会议履行了法定程序,关联董事回避表决。

2.公司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涉及之关联交易履行了法定的批准程序,关联交易方案符合公司的利益,不会损害非关联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

3.同意公司对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预案和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报告所进行二次修订及形成的修订稿。

二、公司员工持股计划事项

在认真审阅公司制定的员工持股计划(二次修订稿)及相关文件后,就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发表如下意见:

1.公司不存在《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律规定等禁止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情形。

2.员工持股计划的内容符合《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亦不存在摊派、强行分配等方式强制员工参与员工持股计划的情形。

3.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有利于改善公司治理水平,进一

步完善公司的激励和约束机制,提高员工的凝聚力和公司竞争力,有利于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员工利益的有效结合,实现公司可持续发展。

4.同意公司《公司员工持股计划(二次修订稿)》依据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事宜的进度予以实施。

三、非公开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影响及公司采取的措施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和中国证监会《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的相关要求,我们认真审议了公司编制的《贵州盘江精煤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非公开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及填补措施的说明》和出具的相关承诺函,认为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公司对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对即期回报摊薄的影响进行的分析、采取的填补措施和所出具的相关承诺。

(以下无正文,为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2016年第

三次临时会议相关议案及事项之独立意见签署页)

(此页无正文,为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2016年第

三次临时会议相关议案及事项之独立意见签署页)贵州盘江精煤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张瑞彬光东斌刘宗义

2016年3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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