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国家税务总局最近发布了一份关于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试行)的公告,进一步详细阐述了从明年开始实施的专项扣除的具体操作方式。记者了解到,纳税人需要通过远程办税端、电子或纸质报表等方式,向扣缴义务人或者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个人专项附加扣除信息。此外,这些信息报表及相关备查资料,必须自法定汇算清缴期结束后保存五年。
根据规定,纳税人享受符合规定的专项附加扣除的计算时间分别为:

1. 子女教育:从子女年满3周岁当月至小学入学前一月。 2. 学历教育:从子女接受全日制学历教育入学的当月至全日制学历教育结束的当月。 3. 继续教育学历(学位):从在中国境内接受学历(学位)继续教育入学的当月至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结束的当月,同一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的扣除期限最长不得超过48个月。 4. 技能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从取得相关证书的当年开始。 5. 大病医疗:为医疗保障信息系统记录的医药费用实际支出的当年。 6. 住房贷款利息:从贷款合同约定开始还款的当月至贷款全部归还或贷款合同终止的当月,扣除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40个月。 7. 住房租金:从租赁合同(协议)约定的房屋租赁期开始的当月至租赁期结束的当月。 8. 赡养老人:被赡养人年满60周岁的当月至赡养义务终止的年末。
税务部门表示,享受子女教育、继续教育、住房贷款利息或者住房租金、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的纳税人,自符合条件开始,可以向支付工资、薪金所得的扣缴义务人提供上述专项附加扣除有关信息,由扣缴义务人在预扣预缴税款时,按其在本单位本年可享受的累计扣除额办理扣除;也可以在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内,向汇缴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汇算清缴申报时扣除。
此外,如果纳税人选择在扣缴义务人发放工资、薪金所得时享受专项附加扣除,那么在首次享受时,应当填写并向扣缴义务人报送《扣除信息表》;纳税年度中间相关信息发生变化的,纳税人应当更新《扣除信息表》相应栏次,并及时报送给扣缴义务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