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相关部门,发布了《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该办法将于2019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
暂行办法遵循公平合理、简便易行、切实减负、改善民生的原则,明确了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子女教育、继续教育等6项专项附加扣除的具体实施办法。具体扣除标准如下:
1. 子女教育:纳税人的子女接受学前教育和学历教育的相关支出,按照每个子女每年12000元(每月1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
2. 继续教育:纳税人接受学历或非学历继续教育的支出,在规定期间可按每年4800元或3600元定额扣除。
3. 大病医疗:纳税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发生的自负医药费用超过1.5万元部分,可在每年6万元限额内据实扣除。
4. 住房贷款利息:纳税人本人或配偶发生的首套住房贷款利息支出,可按每月1000元标准定额扣除。
5. 住房租金:纳税人本人及配偶在纳税人的主要工作城市没有住房,而在主要工作城市租赁住房发生的租金支出,可根据承租住房所在城市的不同,按每月800元到1200元定额扣除。

6. 赡养老人:纳税人赡养60岁(含)以上父母的,按照每月2000元标准定额扣除。
通过这些扣除项目,纳税人可以少缴多少个税?让我们一起看看下面这张图,了解详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