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隐形共有”可能导致继承人或利益受损
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共同财产被视为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婚前财产协议的签订必须采用书面形式。近年来,由于工作生活压力大或隐性疾病的困扰,许多年轻人突然离世,其中包括一些家庭的经济支柱。这对正在供楼或购买房屋的家庭来说,身后事的房产分配可能意味着数百万的遗产。记者曾遇到一个年轻人在猝死后引发的房产纠纷,涉及房屋隐形共有问题。
案例:
金先生(化名)在创业过程中突然离世,留下孤儿寡母。他的突然离世和他的隐藏秘密——以婚外情人的名义购房,使得家人对他的遗产产生了纷争。主要问题是:
1.如何追回金先生以“隐形人”名义购买的房产?
2.金先生与妻子购买的婚房,当时只写了女方的名字。后来,金先生希望加上自己的名字,但与妻子协商未果。除了妻子和一儿一女外,金先生在乡下还有老父。乡下亲人担心房产会被妻子擅自处置。对于隐形共有人去世的情况,房产该如何处理?
记者就此咨询了广东格林律师事务所律师杨金娜,如何预防这类问题的发生,寻找法律意见。杨金娜律师建议,年轻人可以为应对突然发生的变化,提前订立婚前财产安排或“平安纸”(遗嘱)。合富置业、中原地产汇瀚按揭人士也对房屋遗产继承以及放售提供了专业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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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解答:“隐形共有”房屋只可追回本金,可通过诉讼进行遗产分割
杨金娜律师表示,以“隐形人”名义购买的房屋,配偶一方可以以损害共同人合法权益为由向法院起诉,请求返还购房款。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共同财产是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协商一致。金先生在未征得配偶同意的前提下,用夫妻共同财产以“隐形人”的名义购买房屋,严重损害了配偶的财产权益,“隐形人”应当返还不法取得的房款。
根据物权法规定,房屋登记在他人名下,金先生的遗孀只能追讨金先生挪用给他人买房的钱,不能分享楼市增值的成果。如果金先生的隐形共有人房屋是婚后购买的婚房,虽然登记在女方名下,仍然属于夫妻共同财产。金先生去世后,该房产的1/2属于金先生的遗产,由儿子、女儿、妻子、父亲四人共同平均继承,每人继承金先生遗产的1/4份额,老父亲实际占有房产的1/8份额。
如果老父亲担心房产会被儿媳擅自处置,可以进行遗产继承分割,将老父亲及其他继承人的名字全部登记在不动产证上。具体的流程为:就遗产纠纷到法院起诉儿媳,待法院出具判决书即可到不动产登记中心进行重新出证。
